2006-07-14 08:36:20 0
歐盟有《玩具安全指令》,(1998年5月3日的《歐洲議會指令》)。它是一個法令,相當于美國的《消費者產品安全法案》?!锻婢甙踩噶睢吩谄涓郊惺珍浟送婢甙踩缘幕疽?。但是,因為與CEN(CEN是歐洲類似ANSI或ASTM的組織,還有其它類似的歐洲標準機構)一起工作的不同小組開發了《EN-71玩具安全標準》,如達到了《EN-71》標準也就視為達到了《玩具安全指令》的標準。
歐盟的玩具標準,主要是《EN-71》中的第1-6部分,已并入其成員國的法律中。所以,如果提到英國標準或是法國標準,指的就是《EN-71》。從技術上來說,《EN-71》是自發性的,盡管在實際運用中它是強制性的,因為達到玩具安全性的基本要求是強制性的,而達到《EN-71》標準就意味著達到了這些要求。標有CE標志的玩具一般可以認為達到了《EN-71》標準。然而,還有其它標準適用于玩具,如電動產品的標準。產品必須達到了所有這些標準,才能標上CE標志。但是,與在美國的情況一樣,符合所有標準的玩具如造成了傷害,仍然會成為產品回收或遭受處罰的理由。
對零售商的要求 :
1.在美國和歐洲,絕大部分大型零售商都要求玩具廠家符合該國政府的玩具標準規定,不論該標準是自發性的還是強制性的。
2.不論是美國、歐洲還是中國的實驗室所出具的證書,都必須正確無誤,因為不正確的證書可能隱藏了會導致傷害的問題。
3.有的零售商也可能要求到其指定的實驗室進行檢驗(即使這是重復檢驗)。如果產品未能達到標準,零售商可以向執行機構如CPSC報告未達到標準的情況。